為了實現國務院確定的通過改造農村電網實現城鄉(xiāng)用電同網同價的目標,必須改革農村供電管理體制。
改革農村供電管理體制的核心是改革鄉(xiāng)鎮(zhèn)電管站的管理體制,理順縣級供電企業(yè)與省級電力公司以及與鄉(xiāng)鎮(zhèn)電管站的關系,實現城鄉(xiāng)電網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價格。
本文重點探討縣級供電企業(yè)成為實體后,用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安全用電和安全生產有關問題,為建立法制化農村電力市場的新秩序而努力。
1 農村電力資產無償劃撥及統(tǒng)管的利弊
農電體制改革中的關鍵問題是:農村電力資產無償劃撥給供電部門,并由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實行統(tǒng)一管理。鄉(xiāng)電管站改為鄉(xiāng)供電所,農村電工聘為農電合同工。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一管理后,對加強農村用電管理,降低農村電價,減輕農民負擔,建立統(tǒng)一的用電管理體系及建立現代電力企業(yè)制度,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筆者就農村電力資產無償劃撥給供電部門,并由供電部門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后,所產生的影響及利弊做了以下調查并加以剖析。
1.1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管之利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一管理后,為供電部門對整個供電網絡的規(guī)范化管理帶來了有利條件,特別是對保證農村電網的安全運行、電費電價的治理整頓、開拓農村電力市場、發(fā)展農村經濟等都將產生積極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1.1 農村電力設施的健康水平將會提高
農村電力資產未實行統(tǒng)管前,誰的資產誰管理,由于農村電工的管理水平比較低、技術素質比較差,電力設施得不到及時地維護,設備的缺陷得不到及時地發(fā)現和處理,造成了用電事故的頻頻發(fā)生。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管后,電力部門的管理水平高,人員的技術素質好,能對配電設施進行定期檢修、試驗和維護,對一些設備的缺陷也能得以及時地發(fā)現和處理,特別是在電器材料的選用上,能嚴把質量關,防止劣質電器在農村電網上運行。這樣,一來規(guī)范了原來混亂的電器材料市場,二來保證了電網的安全運行。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實行統(tǒng)管后,電力部門經過對農村電網的技術改造,改變了原來配電線路過長、供電半徑過大、供電方式不合理、配電變壓器大馬拉小車等造成的供電質量差、電能損耗偏高等現象。
1.1.2 加強了電能計量管理,杜絕了關系電、人情電、權力電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未統(tǒng)管前,農村電能表管理是比較混亂的,由于受社會不良風氣及村電工技術素質、思想素質等方面的影響,一大批質量差、性能不穩(wěn)定、精度低的劣質電能表流入了農村的低壓計量網絡,特別是農村電工不能及時的對電能表進行校驗或周期性校驗,電能表的故障率、不合格率高得驚人。筆者通過對目前正在進行農網改造村的電能表的校驗中發(fā)現:20%的農村計費電能表有的已壞或有嚴重的缺陷,30%的電能表超差,電能表的不合格率占到農村計量電能表的50%左右,而個別村還要高。農村電能表誤差增大,相應增大了低壓線損,造成了農村電費的不合理均攤。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管后,供電部門管理到農戶的電能表,使農村的電能計量管理(關鍵是電能表的管理)納入了正規(guī)的管理渠道,從而保證了農村電能計量裝置的準確性。
此外,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一管理后,村電工變成了合同農電工,并由供電部門統(tǒng)一管理,合同農電工將實行異地抄表,共同維護,農村用電真正做到了“五統(tǒng)一”、“四到位”、“三公開”,使農村的用電管理有了一個質的變化,這就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了關系電、人情電、權力電問題。
1.1.3 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fā)展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一管理后,農村電網的健康水平提高了,農村用電的電能損耗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由此帶來了農村電價的降低,這就意味著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農村經濟將得到發(fā)展,而農村的電力市場也將得到開拓,農村的用電量將會大幅度提高。
1.2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管之弊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后,供電部門的管理范圍擴大了,農村電工納入了供電部門的統(tǒng)一管理,供電部門的責任也相應增大了,這對電力部門提出的以“安全為基礎,質量為保證,效益為中心”的方針帶來了挑戰(zhàn)。
1.2.1 經濟效益將受到影響
農村的電力資產無償劃撥給供電部門,由供電部門統(tǒng)一管理后,原來按《電力法》、《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的產權分界點,轉移到了每戶農民的電能表端,即供電部門的計量計費點,設在了每一個農戶的進戶線端,這樣一來,原來在產權所有者的電力設施上,所引起的電能損耗均要由供電部門來承擔。這將對供電部門的經濟效益帶來較大的影響。
1.2.2 管理難度加大
供電部門對農村用電統(tǒng)一管理后,一些在村內有重要影響的人的用電特權沒有了,他們可能會對供電部門的各項工作不配合,甚至會出現干擾、阻撓等現象。隨著供電部門的政企分開,原政府賦予供電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權沒有了,對這些不觸犯法律但又讓你沒辦法開展工作的行為,實在是讓供電部門頭疼,使供電部門的管理工作力不從心。
1.2.3 農村用電安全問題將特別突出
農村電力資產由供電部門實行統(tǒng)一管理,也就是說,從農戶的電能計費表以上的所有電器設備,均是由供電部門來維護管理,根據《電力法》、《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之規(guī)定,發(fā)生在電器設備上的安全責任,由資產的所有者和維護者承擔,這說明統(tǒng)管后農村電網的安全責任,就要由供電部門來承擔,其中包括供電所人身事故、設備事故及意外傷亡事故(農民觸電事故)三方面責任。
農村電管理站統(tǒng)一管理以后,農村電工成為鄉(xiāng)供電所職工,擔負所管轄區(qū)內的10 kV線路、配電變壓器、0.4 kV低壓電網維護工作,但因其文化水平、職業(yè)道德、安全素質和技能較低,發(fā)生人身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此外,未進行農網改造的行政村(社)的安全問題則更加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做為保障農村用電安全措施(防止農民觸電事故)的主要手段——漏電保安器的三級保護,大部分沒有到位,由于農村照明線路的絕緣強度低、樹害嚴重及農民的私拉亂接等現象,造成了漏電保安器經常動作,而往往又得不到及時處理和及時的恢復送電,故拆除漏電保安器運行的現象普遍存在,而漏電保安器的質量也存在許多問題,老型號的漏電保安器仍在運行,拒動作及靈敏度偏低現象普遍存在,全部更換又不現實。
(2) 農村低壓電網的健康狀況普遍較差,由于以前農村用電多數屬于村承包給村電工管理的模式,村電工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思想素質,特別是村電工的短期行為,造成了農村低壓電網的不規(guī)范化,達不到電力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存在著嚴重的設備缺陷等不安全因素。
2 農電安全和用電管理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2.1 發(fā)生農村人身觸電事故后的調查組織問題
現行的《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第七款7.4條規(guī)定:“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盡快派人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壞現場,不能盲目送電”;7.5條規(guī)定:“發(fā)生農村觸電事故,縣電力部門應派負責人會同縣勞動、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
以上條款對發(fā)生農村人身觸電事故后如何組織調查規(guī)定得非常明確。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也存在一些具體問題。第一是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直接派人到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不便。受害者認為是電給他們造成了傷害,既然管電者來了,不管責任歸誰,反正與電有關,受害者親屬會當場提出巨額索賠,調查者若不當場答復,就休想離開,縣電力部門因調查農村人身觸電事故而遭受害者親屬無理圍攻的例子屢見不鮮。第二是改制后的縣電力部門成了企業(yè)而不具備政府職能,因此,無法直接通知公安、勞動部門參與調查。
綜上所述,改制后的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調查組織工作,需由上級部門給予重新明確。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安全管理體制應由縣經貿委牽頭,組織勞動、公安、檢察和電力部門參加事故現場調查處理。這樣既體現了政府行為,又加大了協(xié)調力度。更重要的是擺正了供、用電雙方的正確位置,有利于對事故的公平解決。這是一個必須解決但還沒有明確的問題。
2.2 對受害者的賠償數額問題
(1) 對觸電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應在明確責任后規(guī)定最高限額。
交通傷亡事故與觸電傷亡事故的性質相比,有以下特點:交通傷亡事故多數是在受害者沒有自身過錯的情況下,由肇事者造成的傷亡責任;而觸電傷亡事故多數是受害者主動接觸帶電體造成的傷亡,供電者是間接責任。就性質而言,同樣的傷殘程度,后者賠償應小于前者較為合理。但事實上卻截然相反。究其原因,處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進行經濟賠償,有法可依,而后者卻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做依據。
(2) 在巨額索賠案例中,大多是致殘者,而傷殘是無法可依的,其索賠的主要條件是安裝假肢費用,計算到70歲數額大得驚人。
現國電公司法律事務部正在著手通過國家經貿委主持調查,要解決這個問題。
2.3 農村電力設施的保護問題
目前,農村電力線路和設備的丟失及破壞現象十分嚴重。到農村電網改造結束,農戶集表箱以上資產將由縣電力部門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來由村級負責的這部分資產,是非常頭疼的事。具體來講,這部分資產有兩個方面的管理責任,一是技術管理方面的維護責任, 二是資產看護方面的丟失、損壞責任。但由于農村電網線長、點多,面廣,鄉(xiāng)(鎮(zhèn))供電所有限的農電職工往往鞭長莫及。
由此看來,村級電力設施的看護工作,由村里負責更符合客觀現實。對于護線保電工作,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頒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已明確規(guī)定:“各省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guī)定群眾護線組織權利、義務、責任等”,當然,這其中也包括村級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筆者建議:在省電力部門制訂辦法時,要著重考慮低壓部分資產丟失、破壞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要明確規(guī)定:低壓部分資產使用權為行政村,行政村有義務負責看護,因丟失、人為破壞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和因從供電設施損壞停電造成間接損失由村里承擔。這樣做如果有難度的話,可采取由村里和電力部門按比例承擔的辦法來解決。這樣才能增強廣大村民對電力資產的管理意識,使電力資產的丟失、損壞率減少到最低限度。
2.4 應建立農電設備安全管理體制
2.4.1 建立和完善三級農電設備安全組織領導體系
縣級由縣經委牽頭,電力、勞動、公安、檢察及保險部門指定專人參加。鄉(xiāng)(鎮(zhèn))級由主管用電鄉(xiāng)(鎮(zhèn))長牽頭。鄉(xiāng)供電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門組成。村級由村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以5~7人組成農電安全管理小組。各級主要職責是:縣級負責制訂有關安全用電政策及規(guī)定,組織和解決全縣農村安全用電中出現的問題,負責對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調查。鄉(xiāng)(鎮(zhèn))級負責本轄區(qū)內的用電設施及人身安全工作。村級負責本村轄區(qū)內的用電安全及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2.4.2 建立和完善農電事故全民防范體系
人身觸電事故的防范,首先以村或臺區(qū)為單位,安裝和正確使用漏電保安器,特別是家用單相漏電保安器的安裝和使用,提高電力設備安全等級來加強設備防范能力。這是防止農民人身觸電事故的技術措施。其次是以縣為單位對農電管理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來提高安全技術水平。再次是通過農電
改革農村供電管理體制的核心是改革鄉(xiāng)鎮(zhèn)電管站的管理體制,理順縣級供電企業(yè)與省級電力公司以及與鄉(xiāng)鎮(zhèn)電管站的關系,實現城鄉(xiāng)電網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價格。
本文重點探討縣級供電企業(yè)成為實體后,用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安全用電和安全生產有關問題,為建立法制化農村電力市場的新秩序而努力。
1 農村電力資產無償劃撥及統(tǒng)管的利弊
農電體制改革中的關鍵問題是:農村電力資產無償劃撥給供電部門,并由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實行統(tǒng)一管理。鄉(xiāng)電管站改為鄉(xiāng)供電所,農村電工聘為農電合同工。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一管理后,對加強農村用電管理,降低農村電價,減輕農民負擔,建立統(tǒng)一的用電管理體系及建立現代電力企業(yè)制度,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筆者就農村電力資產無償劃撥給供電部門,并由供電部門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后,所產生的影響及利弊做了以下調查并加以剖析。
1.1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管之利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一管理后,為供電部門對整個供電網絡的規(guī)范化管理帶來了有利條件,特別是對保證農村電網的安全運行、電費電價的治理整頓、開拓農村電力市場、發(fā)展農村經濟等都將產生積極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1.1 農村電力設施的健康水平將會提高
農村電力資產未實行統(tǒng)管前,誰的資產誰管理,由于農村電工的管理水平比較低、技術素質比較差,電力設施得不到及時地維護,設備的缺陷得不到及時地發(fā)現和處理,造成了用電事故的頻頻發(fā)生。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管后,電力部門的管理水平高,人員的技術素質好,能對配電設施進行定期檢修、試驗和維護,對一些設備的缺陷也能得以及時地發(fā)現和處理,特別是在電器材料的選用上,能嚴把質量關,防止劣質電器在農村電網上運行。這樣,一來規(guī)范了原來混亂的電器材料市場,二來保證了電網的安全運行。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實行統(tǒng)管后,電力部門經過對農村電網的技術改造,改變了原來配電線路過長、供電半徑過大、供電方式不合理、配電變壓器大馬拉小車等造成的供電質量差、電能損耗偏高等現象。
1.1.2 加強了電能計量管理,杜絕了關系電、人情電、權力電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未統(tǒng)管前,農村電能表管理是比較混亂的,由于受社會不良風氣及村電工技術素質、思想素質等方面的影響,一大批質量差、性能不穩(wěn)定、精度低的劣質電能表流入了農村的低壓計量網絡,特別是農村電工不能及時的對電能表進行校驗或周期性校驗,電能表的故障率、不合格率高得驚人。筆者通過對目前正在進行農網改造村的電能表的校驗中發(fā)現:20%的農村計費電能表有的已壞或有嚴重的缺陷,30%的電能表超差,電能表的不合格率占到農村計量電能表的50%左右,而個別村還要高。農村電能表誤差增大,相應增大了低壓線損,造成了農村電費的不合理均攤。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管后,供電部門管理到農戶的電能表,使農村的電能計量管理(關鍵是電能表的管理)納入了正規(guī)的管理渠道,從而保證了農村電能計量裝置的準確性。
此外,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一管理后,村電工變成了合同農電工,并由供電部門統(tǒng)一管理,合同農電工將實行異地抄表,共同維護,農村用電真正做到了“五統(tǒng)一”、“四到位”、“三公開”,使農村的用電管理有了一個質的變化,這就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了關系電、人情電、權力電問題。
1.1.3 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fā)展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一管理后,農村電網的健康水平提高了,農村用電的電能損耗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由此帶來了農村電價的降低,這就意味著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農村經濟將得到發(fā)展,而農村的電力市場也將得到開拓,農村的用電量將會大幅度提高。
1.2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統(tǒng)管之弊
供電部門對農村電力資產實行統(tǒng)一管理后,供電部門的管理范圍擴大了,農村電工納入了供電部門的統(tǒng)一管理,供電部門的責任也相應增大了,這對電力部門提出的以“安全為基礎,質量為保證,效益為中心”的方針帶來了挑戰(zhàn)。
1.2.1 經濟效益將受到影響
農村的電力資產無償劃撥給供電部門,由供電部門統(tǒng)一管理后,原來按《電力法》、《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的產權分界點,轉移到了每戶農民的電能表端,即供電部門的計量計費點,設在了每一個農戶的進戶線端,這樣一來,原來在產權所有者的電力設施上,所引起的電能損耗均要由供電部門來承擔。這將對供電部門的經濟效益帶來較大的影響。
1.2.2 管理難度加大
供電部門對農村用電統(tǒng)一管理后,一些在村內有重要影響的人的用電特權沒有了,他們可能會對供電部門的各項工作不配合,甚至會出現干擾、阻撓等現象。隨著供電部門的政企分開,原政府賦予供電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權沒有了,對這些不觸犯法律但又讓你沒辦法開展工作的行為,實在是讓供電部門頭疼,使供電部門的管理工作力不從心。
1.2.3 農村用電安全問題將特別突出
農村電力資產由供電部門實行統(tǒng)一管理,也就是說,從農戶的電能計費表以上的所有電器設備,均是由供電部門來維護管理,根據《電力法》、《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之規(guī)定,發(fā)生在電器設備上的安全責任,由資產的所有者和維護者承擔,這說明統(tǒng)管后農村電網的安全責任,就要由供電部門來承擔,其中包括供電所人身事故、設備事故及意外傷亡事故(農民觸電事故)三方面責任。
農村電管理站統(tǒng)一管理以后,農村電工成為鄉(xiāng)供電所職工,擔負所管轄區(qū)內的10 kV線路、配電變壓器、0.4 kV低壓電網維護工作,但因其文化水平、職業(yè)道德、安全素質和技能較低,發(fā)生人身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此外,未進行農網改造的行政村(社)的安全問題則更加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做為保障農村用電安全措施(防止農民觸電事故)的主要手段——漏電保安器的三級保護,大部分沒有到位,由于農村照明線路的絕緣強度低、樹害嚴重及農民的私拉亂接等現象,造成了漏電保安器經常動作,而往往又得不到及時處理和及時的恢復送電,故拆除漏電保安器運行的現象普遍存在,而漏電保安器的質量也存在許多問題,老型號的漏電保安器仍在運行,拒動作及靈敏度偏低現象普遍存在,全部更換又不現實。
(2) 農村低壓電網的健康狀況普遍較差,由于以前農村用電多數屬于村承包給村電工管理的模式,村電工的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思想素質,特別是村電工的短期行為,造成了農村低壓電網的不規(guī)范化,達不到電力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存在著嚴重的設備缺陷等不安全因素。
2 農電安全和用電管理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2.1 發(fā)生農村人身觸電事故后的調查組織問題
現行的《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第七款7.4條規(guī)定:“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盡快派人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壞現場,不能盲目送電”;7.5條規(guī)定:“發(fā)生農村觸電事故,縣電力部門應派負責人會同縣勞動、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
以上條款對發(fā)生農村人身觸電事故后如何組織調查規(guī)定得非常明確。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也存在一些具體問題。第一是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直接派人到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不便。受害者認為是電給他們造成了傷害,既然管電者來了,不管責任歸誰,反正與電有關,受害者親屬會當場提出巨額索賠,調查者若不當場答復,就休想離開,縣電力部門因調查農村人身觸電事故而遭受害者親屬無理圍攻的例子屢見不鮮。第二是改制后的縣電力部門成了企業(yè)而不具備政府職能,因此,無法直接通知公安、勞動部門參與調查。
綜上所述,改制后的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調查組織工作,需由上級部門給予重新明確。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安全管理體制應由縣經貿委牽頭,組織勞動、公安、檢察和電力部門參加事故現場調查處理。這樣既體現了政府行為,又加大了協(xié)調力度。更重要的是擺正了供、用電雙方的正確位置,有利于對事故的公平解決。這是一個必須解決但還沒有明確的問題。
2.2 對受害者的賠償數額問題
(1) 對觸電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應在明確責任后規(guī)定最高限額。
交通傷亡事故與觸電傷亡事故的性質相比,有以下特點:交通傷亡事故多數是在受害者沒有自身過錯的情況下,由肇事者造成的傷亡責任;而觸電傷亡事故多數是受害者主動接觸帶電體造成的傷亡,供電者是間接責任。就性質而言,同樣的傷殘程度,后者賠償應小于前者較為合理。但事實上卻截然相反。究其原因,處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進行經濟賠償,有法可依,而后者卻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做依據。
(2) 在巨額索賠案例中,大多是致殘者,而傷殘是無法可依的,其索賠的主要條件是安裝假肢費用,計算到70歲數額大得驚人。
現國電公司法律事務部正在著手通過國家經貿委主持調查,要解決這個問題。
2.3 農村電力設施的保護問題
目前,農村電力線路和設備的丟失及破壞現象十分嚴重。到農村電網改造結束,農戶集表箱以上資產將由縣電力部門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來由村級負責的這部分資產,是非常頭疼的事。具體來講,這部分資產有兩個方面的管理責任,一是技術管理方面的維護責任, 二是資產看護方面的丟失、損壞責任。但由于農村電網線長、點多,面廣,鄉(xiāng)(鎮(zhèn))供電所有限的農電職工往往鞭長莫及。
由此看來,村級電力設施的看護工作,由村里負責更符合客觀現實。對于護線保電工作,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頒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已明確規(guī)定:“各省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guī)定群眾護線組織權利、義務、責任等”,當然,這其中也包括村級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筆者建議:在省電力部門制訂辦法時,要著重考慮低壓部分資產丟失、破壞引起的經濟賠償問題。要明確規(guī)定:低壓部分資產使用權為行政村,行政村有義務負責看護,因丟失、人為破壞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和因從供電設施損壞停電造成間接損失由村里承擔。這樣做如果有難度的話,可采取由村里和電力部門按比例承擔的辦法來解決。這樣才能增強廣大村民對電力資產的管理意識,使電力資產的丟失、損壞率減少到最低限度。
2.4 應建立農電設備安全管理體制
2.4.1 建立和完善三級農電設備安全組織領導體系
縣級由縣經委牽頭,電力、勞動、公安、檢察及保險部門指定專人參加。鄉(xiāng)(鎮(zhèn))級由主管用電鄉(xiāng)(鎮(zhèn))長牽頭。鄉(xiāng)供電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門組成。村級由村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以5~7人組成農電安全管理小組。各級主要職責是:縣級負責制訂有關安全用電政策及規(guī)定,組織和解決全縣農村安全用電中出現的問題,負責對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調查。鄉(xiāng)(鎮(zhèn))級負責本轄區(qū)內的用電設施及人身安全工作。村級負責本村轄區(qū)內的用電安全及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2.4.2 建立和完善農電事故全民防范體系
人身觸電事故的防范,首先以村或臺區(qū)為單位,安裝和正確使用漏電保安器,特別是家用單相漏電保安器的安裝和使用,提高電力設備安全等級來加強設備防范能力。這是防止農民人身觸電事故的技術措施。其次是以縣為單位對農電管理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來提高安全技術水平。再次是通過農電
環(huán)保知識
職業(yè)衛(wèi)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