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交通活動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
我們每個人幾乎每天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參與道路交通活動,但是我們了解參與交通活動的權利和義務嗎?維護自己和他人的“路權”了嗎?履行自己的義務了嗎?從交通工程學的角度說:“交通事故是人、車、道路、環(huán)境互不協調的綜合反映;從法律的角度講: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交通活動參與者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所造成的。北京市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近60%是因為違反路權原則而造成的,而40%是由于沒有正確履行交通義務造成的。
為保障道路暢通,減少交通堵塞,維護公共交通秩序,保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2001年2月1日,北京市開始對在全市范圍內發(fā)生的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傷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實行快速處理。今年上半年,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數已占到全市交通事故總數的91%?!侗本┦泄簿止步煌ü芾砭株P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中,明確規(guī)定了40種違章行為所擔負的交通事故責任。這40種違章行為充分體現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尊重、保護交通參與者的“路權”不但在北京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得到充分體現,它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
一、 交通參與者的基本權利——“路權”原則
交通參與者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所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路權”。路權原則是交通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事故處理工作的重要參考原則。它指的是道路上交通參與者依據交通法規(guī)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間和一定時間內使用道路的權利。簡單地講:當交通信號顯示為綠色時,你具備通行的權利,否則嚴禁通行。路權包括通行權、先行權。
(一)通行權 是指交通參與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間進行某種交通活動的權利,又可稱為“空間路權”,所謂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是指按法定劃分的道路通行帶行車、走路和趕、騎牲畜。即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人行橫道,車輛行人在各自規(guī)定的道路內享有通行權。
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中對以下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要認定行為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1、 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2、 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3、 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4、 非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5、 行人進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6、 行人進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7、 行人橫過車行道未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
8、 機動車違章進入公交專用車道的;
9、 公交專用車違章進入其他機動車道的;
10、違反禁行類的禁令標志或禁止標線的;
11、違反導向類的指示標志或指示標線的;
12、逆向行駛的;
13、機動車駛入交通管制車道的;
14、違章進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二)先行權 是指交通參與者在享有道路通行權的前提下,依據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所享有的、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在一定的道路空間上優(yōu)先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又稱為“時間路權”。所謂優(yōu)先使用道路,是指車輛、行人遇有需交叉通行時,被讓行方可以優(yōu)先通行。先行權與通行權有著緊密的聯系,只有享有通行權的交通主體,才有可能取得先行權。在雙方的行進路線發(fā)生交叉沖突時,必有一方享有通行權,無論您駕車出行、騎車出行或者步行,作為一名交通參與者,您必須明確在不同的道路條件下具有什么樣的通行權、先行權。這與您的交通出行密切相關。
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中因違反先行權導致交通事故要承擔全部責任的行為有:
1、 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2、 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3、 遇放行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4、 遇停止信號右轉彎和T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
5、 支路車未讓干路車的;
6、 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
7、 支干路不分的,非機動車未讓機動車,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8、 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直行或右轉彎車的;
9、 進入環(huán)形路口車未讓環(huán)形路口內車的;
10、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未按規(guī)定讓行人的;
11、非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行駛橫過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行人的;
12、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13、輔路車未讓主路車的;
14、其他違反借道行駛規(guī)定的;
15、違章掉頭的;
16、違章會車的;
17、違章超車的。
其中因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占到今年上半年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總數的14%,遇放行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占7%,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直行或右轉彎的占5%。
二、 交通參與者的基本義務——安全原則
公民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是我國公民權利義務的一大特點: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交通參與者享有“路權”是以承擔相應的義務、符合一定的條件為前提的。如機動車駕駛員取得駕駛車輛通行的資格,必須經過有關部門考核,發(fā)給有效駕駛證,所駕車輛與準駕記錄相符,車輛領有有效行駛證、號牌,并保持車輛機件齊全有效等,才能取得駕駛車輛在一定道路上行駛的權利。
交通參與者的基本義務是指,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須依法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包括:使用合法車輛的義務,合法使用車輛的義務,安全交通的義務,非交通占道的義務。我們把交通參與者在交通活動中必須履行確保安全的義務稱為交通管理中的安全原則,即在道路交通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障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
(一) 使用合法車輛的義務和合法使用車輛的義務
使用合法車輛的義務,是指車輛駕駛人員有駕駛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的車輛的義務。所謂注冊登記的車輛是指,上路行駛的車輛,須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檢驗、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領取行駛證。未領取號牌和行駛證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須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件。
合法使用車輛的義務,是指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員有履行取得法定準駕資格,飲酒后不駕駛機動車的義務。駕駛非機動車輛的人員,有履行未滿法定年齡或醉酒后不駕駛非機動車輛的義務。
《通告》對不能正確履行這一義務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規(guī)定如下:交通事故當事一方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駕駛報廢機動車行為,另一方有《通告》中所列行為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2002年上半年北京市發(fā)生26起酒后駕車重大死亡交通事故和38起非司機駕車重大死亡交通事故。
(二) 安全交通義務
安全交通義務,是指車輛駕駛人員有依法停放車輛(含故障車)和保持安全行車距離、遵守法定車速、裝載等的義務,行人、候車人和乘車人有依法通行、候車和乘車義務。
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中因不能夠正確履行安全交通義務導致交通事故要承擔全部責任的行為有:
1、 在機動車道或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的;
2、 倒車、溜車發(fā)生事故的;
3、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4、 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
5、 自身發(fā)生事故的。
北京市上半年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中,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事故占到27%,倒車、溜車發(fā)生的事故占到7%。
另外,交通活動中的基本義務還有非道路性占道的義務,是指占道人有非交通占道報審批、依審批的時間、范圍、使用性質進行活動、設置法定圍擋、標志等義務。
只有路權這一概念深入人心,我們每一個人都從現在做起,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路權,積極履行交通義務,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北京這個國際化大都市的交通狀況才可能有更大的改觀。
張景宏
我們每個人幾乎每天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參與道路交通活動,但是我們了解參與交通活動的權利和義務嗎?維護自己和他人的“路權”了嗎?履行自己的義務了嗎?從交通工程學的角度說:“交通事故是人、車、道路、環(huán)境互不協調的綜合反映;從法律的角度講: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交通活動參與者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所造成的。北京市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近60%是因為違反路權原則而造成的,而40%是由于沒有正確履行交通義務造成的。
為保障道路暢通,減少交通堵塞,維護公共交通秩序,保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2001年2月1日,北京市開始對在全市范圍內發(fā)生的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輕微傷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實行快速處理。今年上半年,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數已占到全市交通事故總數的91%?!侗本┦泄簿止步煌ü芾砭株P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中,明確規(guī)定了40種違章行為所擔負的交通事故責任。這40種違章行為充分體現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尊重、保護交通參與者的“路權”不但在北京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得到充分體現,它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
一、 交通參與者的基本權利——“路權”原則
交通參與者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所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路權”。路權原則是交通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事故處理工作的重要參考原則。它指的是道路上交通參與者依據交通法規(guī)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間和一定時間內使用道路的權利。簡單地講:當交通信號顯示為綠色時,你具備通行的權利,否則嚴禁通行。路權包括通行權、先行權。
(一)通行權 是指交通參與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間進行某種交通活動的權利,又可稱為“空間路權”,所謂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是指按法定劃分的道路通行帶行車、走路和趕、騎牲畜。即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人行橫道,車輛行人在各自規(guī)定的道路內享有通行權。
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中對以下違反通行權的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要認定行為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1、 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2、 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3、 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4、 非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5、 行人進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6、 行人進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7、 行人橫過車行道未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
8、 機動車違章進入公交專用車道的;
9、 公交專用車違章進入其他機動車道的;
10、違反禁行類的禁令標志或禁止標線的;
11、違反導向類的指示標志或指示標線的;
12、逆向行駛的;
13、機動車駛入交通管制車道的;
14、違章進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二)先行權 是指交通參與者在享有道路通行權的前提下,依據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所享有的、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在一定的道路空間上優(yōu)先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又稱為“時間路權”。所謂優(yōu)先使用道路,是指車輛、行人遇有需交叉通行時,被讓行方可以優(yōu)先通行。先行權與通行權有著緊密的聯系,只有享有通行權的交通主體,才有可能取得先行權。在雙方的行進路線發(fā)生交叉沖突時,必有一方享有通行權,無論您駕車出行、騎車出行或者步行,作為一名交通參與者,您必須明確在不同的道路條件下具有什么樣的通行權、先行權。這與您的交通出行密切相關。
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中因違反先行權導致交通事故要承擔全部責任的行為有:
1、 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2、 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3、 遇放行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4、 遇停止信號右轉彎和T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
5、 支路車未讓干路車的;
6、 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
7、 支干路不分的,非機動車未讓機動車,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8、 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直行或右轉彎車的;
9、 進入環(huán)形路口車未讓環(huán)形路口內車的;
10、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未按規(guī)定讓行人的;
11、非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行駛橫過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行人的;
12、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13、輔路車未讓主路車的;
14、其他違反借道行駛規(guī)定的;
15、違章掉頭的;
16、違章會車的;
17、違章超車的。
其中因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占到今年上半年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總數的14%,遇放行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占7%,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直行或右轉彎的占5%。
二、 交通參與者的基本義務——安全原則
公民權利義務的一致性是我國公民權利義務的一大特點: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交通參與者享有“路權”是以承擔相應的義務、符合一定的條件為前提的。如機動車駕駛員取得駕駛車輛通行的資格,必須經過有關部門考核,發(fā)給有效駕駛證,所駕車輛與準駕記錄相符,車輛領有有效行駛證、號牌,并保持車輛機件齊全有效等,才能取得駕駛車輛在一定道路上行駛的權利。
交通參與者的基本義務是指,公司、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須依法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包括:使用合法車輛的義務,合法使用車輛的義務,安全交通的義務,非交通占道的義務。我們把交通參與者在交通活動中必須履行確保安全的義務稱為交通管理中的安全原則,即在道路交通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障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
(一) 使用合法車輛的義務和合法使用車輛的義務
使用合法車輛的義務,是指車輛駕駛人員有駕駛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的車輛的義務。所謂注冊登記的車輛是指,上路行駛的車輛,須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檢驗、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領取行駛證。未領取號牌和行駛證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須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件。
合法使用車輛的義務,是指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員有履行取得法定準駕資格,飲酒后不駕駛機動車的義務。駕駛非機動車輛的人員,有履行未滿法定年齡或醉酒后不駕駛非機動車輛的義務。
《通告》對不能正確履行這一義務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規(guī)定如下:交通事故當事一方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號牌機動車、駕駛報廢機動車行為,另一方有《通告》中所列行為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2002年上半年北京市發(fā)生26起酒后駕車重大死亡交通事故和38起非司機駕車重大死亡交通事故。
(二) 安全交通義務
安全交通義務,是指車輛駕駛人員有依法停放車輛(含故障車)和保持安全行車距離、遵守法定車速、裝載等的義務,行人、候車人和乘車人有依法通行、候車和乘車義務。
北京市快速處理交通事故中因不能夠正確履行安全交通義務導致交通事故要承擔全部責任的行為有:
1、 在機動車道或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的;
2、 倒車、溜車發(fā)生事故的;
3、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4、 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
5、 自身發(fā)生事故的。
北京市上半年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中,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事故占到27%,倒車、溜車發(fā)生的事故占到7%。
另外,交通活動中的基本義務還有非道路性占道的義務,是指占道人有非交通占道報審批、依審批的時間、范圍、使用性質進行活動、設置法定圍擋、標志等義務。
只有路權這一概念深入人心,我們每一個人都從現在做起,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路權,積極履行交通義務,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北京這個國際化大都市的交通狀況才可能有更大的改觀。
張景宏
環(huán)保知識
職業(yè)衛(wèi)生